洛克纳诉纽约州(Lochner v New York)案件背景在十九世纪的最后三十年里,合同自由原则在州法院中发展起来了。这种观念是作为第十四修正案所保证的自由的一部分,任何一个州都无权干预订立合法合同的权利。它主要被应用于雇佣关系。最高法院在1897年的一个非劳动关系(non-labor)案件中首先承认了此项原则(Allgeyer v Lousiana)。第二年,在一个7票对2票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忽略了这个案件并且支持犹它州关于作为一种适当保护健康的手段而限定矿工每天八小时工作制的法律(Holden v Hardly)。但是在七年后,法院在洛克纳案件中推翻了自己的观点,该矿工案例的事实和结果被证明为是一个特例。该州已经通过了一项关于限定面包师的最长工作时间为每天十小时或每周六十小时的法律,理由即在于过长的劳动时间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法院对于这项法律4票赞成5票反对。霍姆斯严责多数意见的经济偏好而强烈地反对这项司法判决,而哈兰则代表其他的异议者勇敢地以现实生活的论据向多数人提出异议。判决书节选大法官佩克汉姆(Peckh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