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作者:王 晸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1期摘要目前在大陆法系上,竞争法的立法存在着合并立法与分立立法的模式。我国于1993年和2008年分别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可以说我国的分立式的立法模式初步确立,然而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目前我们的法律上对于两部法律的衔接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有改进的余地。本文认为参考竞争法制相对发达的美国以及与我国在文化和经济发展路径上相似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无疑是有很大意义的。关键词垄断 不正当竞争 一般条款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19-03一、问题的提出目前在大陆法系上,竞争法的立法存在着合并立法与分立立法的模式。合并的立法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分立的立法如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我国的竞争法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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