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试行)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原则上以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确认清算单位。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以企业自行确定的分期项目作为清算单位。但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因开发周期较长或其它特殊原因,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且各期的公共配套设施相对独立、齐全,其收入、成本、费用也能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企业的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分类(一)对2014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包含的不同类型房产应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两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应交土地增值税。(二)对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包含的不同类型房产应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产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应交土地增值税。开工建设时间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为准。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