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办法济政发201311号第一条 为鼓励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促进产业集聚,调整优化产业和城市布局,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迁往济宁市所辖县(市、区)工业园(或专业园区)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退城进园”:(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影响城市功能格局的;(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影响城区生态环境的;(三)因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的;(四)企业需要改造扩建做大做强的;(五)因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企业土地的;(六)其他需要“退城进园”的。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在3年内完成“退城进园”,其中污染环境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三河六岸”建设的企业应在2年内完成“退城进园”。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退城进园”工作:(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招商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进行会审,报市政府同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