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2011年试行) 为依法妥善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以下简称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审理受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坚持合同自由、诚实信用、依合同履行义务和公平原则。认定相关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明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才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二、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一般应认定属于解释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当事人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现买受人以其因受限贷政策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