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 管理和指导。2.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于2006年11月21日发布并实施。 3.信用评级的对象一般分为两类,即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 4.债券信用评级是以企业或者经济主体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 5.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人员如与评级对象发行人有利益关系,应当回避。 6.如发债主体存在分期发行或滚动发行债券的,评级机构应对发行人主体主体评级失效 或未进行过主体评级的和债项予以重新评级。 7.评级机构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应根据所 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独立做出评判,不能受评级对象发行人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 8.信用评级要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信用等级。 9.主体信用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等九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