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与成果的应用,切实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的最新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负责学校专利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的专利政策;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和人员培训;审核专利申请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和转让合同;监控专利费用的缴纳;推广专利技术的应用;协调各种专利纠纷;组织申报专利成果奖以及与专利相关的其它工作。第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的申请人必须为浙江工业大学,发明人(或设计人)则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师生员工。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