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第三条 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第二章 规模和建设标准第五条 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一)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二)初级中学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不超过50人。(三)九年制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四)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