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稳慎推进我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6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试点办法。第二条 本试点办法所指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试点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并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行为。依据本办法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企业和认定的结果,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依据本办法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 13 (准入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