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文件精神,配合生态省建设,推进节能减排,提高我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规范我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市场,充分发挥环保投资效益,发挥污染防治设施的作用,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推动我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是指: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条龙交“钥匙”工程的总承包,按工程内容划分为五项: 1.水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 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 3.固体废弃物处置、处理工程总承包; 4.噪音与振动控制工程总承包; 5.辐射与电磁波污染防护工程总承包; 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可设置单项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也可设置多项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 第三条: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有关单位,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申报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