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浙江省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资格为主的消防安全培训或消防安全重点岗位资格培训等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消防培训机构。第二条 消防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以取得消防职业准入类(行政许可类)和消防职业能力评价类(非行政许可类)资格,以及继续教育为目的开展的培训。第三条 重点岗位消防安全培训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人员、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及火灾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等开展的消防安全培训。第四条 消防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1.举办消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举办消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2.应制定消防培训机构章程,其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专业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员队伍。4.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实训设施设备。5.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