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计划与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计划与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加强采购资金的支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海南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采购活动的学校所属各单位、机关部门。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占有或者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为财政性资金。第四条 海南师范大学政府采购以政府集中采购为主,学校自行组织采购为辅的形式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采购,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和机动车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