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消防安全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所有员工应积极主动的参加各种消防知识培训和技能 训练,熟练掌握三懂四会(懂本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火灾的预防措施、懂灭火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第二条:严禁在厂房、仓库和办公室吸烟,严禁在生活及工作区域乱拉电线、乱接电源,严禁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严禁安全出口上锁。第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和圈占消防栓,禁止在消防消防设施器材、电机或电器旁堆放杂物。第四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接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要落实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进行电、气焊等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五条:发现火灾时应及时向保安或行政部报警,所有人员应在管理人员的指挥下安全、有序的进行疏散。必须积极地、有组织地参加救火工作。第六条:公司每年根据生产情况安排一次消防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