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单位火灾防控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开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建设及达标验收工作。第三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 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明确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及各岗位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