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广播广告承揽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黄山市旅游宣传推广中心 徽州区旅游委员会 乙方(承揽方):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 广告发布主要内容及费用1.1 发布频率: FM107 1.2 广告产品内容(名称): 春季主题营销活动采购项目 1.3 广告发布的期限:从 2018 年 3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14 日止。1.4 甲方提供的广告播出的相关资信文件目录: 1.5 广告播出总体安排(费用以人民币/元计价):广告类别起止
2、日期播出时段及位置长度 次数刊例价折扣折后价位置加收总费用宣传带3 月 26 日-4 月 14 日7:00-19:00,每小时一次30 秒 120000 元微信“私家车第一广播” 、“城市之声出去玩”6 条 30000 元节目植入快乐旅行家植入3 月 24、25 日上午2 16000 元- 2 -节目口播私家车上班路上城市私家车 心花路放 私家车下班路上 嘻哈有大明3 月 26 日-30日25 100000 元活动执行 84000 元合计 350000元1.6 广告播出总费用 350000 元 (大写人民币: 叁拾伍万元整 ) 。第二条 广告发布费用支付方式甲方需开增值税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
3、票甲方广告款应按下列第 2 种方式支付。(1)按月播前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该在广告开播前 天支付当月的广告款,并在每月 25 日前付清下月广告款。(2)其他付款方式: 甲方自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向乙方全部付清。其中,黄山市旅游宣传推广中心承担 21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徽州区旅游委员会承担140000 元(大写人民币:拾肆万元整) 。 (3) 甲方如为专题广告客户,应播前付款,同时在广告开播前 日向乙方支付产品质量预赔金 万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发布。在广告发布期间及之后的三个月内,如发生广告产品赔付事件,甲方应及时补足预赔金。乙方应在广告发布完毕 3 个月后的 3 个工
4、作日内将预赔金余额退还甲方。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3.1 广告的实际播出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广告合同或订单执行。合同或订单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3.2 乙方有权核查甲方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及广告内容。甲方要求发布之广告所有相关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合法,否则乙方有权拒播。甲方提供虚假证件应承担法律责任。3.3 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及订单约定及时、足额播出内容合规的广告。3.4 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不受乙方提价影响。3.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监播证明,并有权要求第三方进行监督(见第五条) 。3.6 本合同广告由 乙 方设计制作。如广告由乙方设计(含中途更换版本) ,甲方应在广告播前 个工作日
5、内向乙方提供书面制作要求。乙方为甲方设计制作广告的费用,按照本合同 1.5 条的制作费约定执行。如本广告是由甲方自行设计制作的,广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的播出要求。否则,乙方有权退回甲方重新修改制作,甲方完成修改前,乙方有权暂缓发布。甲方应保证该广告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如因该广告导致任何法律纠纷,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并- 3 -有权追究甲方责任。3.7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更换广告产品的,双方需以书面形式认定。3.8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及广告内容的核查,不视为乙方对广告内容的认可、担保、保证,不能豁免甲方对广告内容合法性、合规性的保证义务。第四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4.1 甲方
6、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的,甲 方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违 约 金 为 本 合 同 总 价 款的 %,乙方有权停止发布广告直至 解 除 合 同 。4.2 如果甲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广告总量享受了相应的广告折扣及其他优惠,但却未能做足合同约定广告总量的,甲方除向乙方据实结算已播出的广告费用外,应按未履行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4.3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及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宣传、广电等主管部门政策变动、媒体节目重大改版调整、或因临时性重大会议、活动、赛事以及现场直播等需要对广告进行内容调整、播出时间变动以及临时停播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影 响 广 告 播
7、出 的 事 件 结 束 后 , 双方协商在 相 同 或 近 似 时 段 对 该 广 告 给 予 补 播 。 如 不 能补 播 或 对 处 理 方 案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双 方 均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4.4 甲方的广告因涉嫌违法、侵权等受到行政、司法机关通报或要求暂停广告播出、第三方提出侵权投诉且甲方与第三方纠纷未解决前,乙方有权暂停播出;如乙方暂停播出该广告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若因甲方广告导致乙方被第三人追究责任或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有损失。4.5 因乙方原因造成广告错播或漏播的,乙方每次应按照“错一补一、漏一补二”的方式在一个月内
8、补播。甲方在接到乙方补播协商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未做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放弃补播要求。无法补播的,乙方应退回或减免相应广告费。甲方未及时发现的,可在错播、漏播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乙方提出核查要求,逾期视为如约播出。本条所称“错播”是指播出节目、播出版本与双方约定的节目、播出版本不符(广告时间前后漂移 30 分钟以内不属“错播” ) ;“漏播”是指广告未播出。4.6 如果甲方临时调整广告播出时间,甲方应当提前 天以上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否则调整无效。第五条 广告发布监督如甲方对广告是否正常播出有异议,应自异议广告播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同意以乙方广告播出系统记录数
9、据或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媒体监播机构 出具的监播资料作为判断依据。第六条 其他约定6.1 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直至解除:(1)甲方如与乙方集团法人下属其他频道存在拖欠广告款、违约金等经济纠纷的。(2)如甲方为广告代理公司,代理与乙方尚有经济纠纷未解决公司的业务在乙方播出的(公司名单由乙方出具) 。6.2 甲方保证自身为法律上合格的经营主体,拥有开展相关业务所必需的一切资质条件和政府许可。6.3 本合同项下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本合同项下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出的信函、文件、传真仍为有效通知。6.4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签订的关于广
10、告具体播出内容和要求的广告播出单及其他相关文件(含传真件)作为合同附件,亦是合同组成部分。6.5 本合同之外的乙方制作的节目表或者价格表仅系要约邀请,非合同组成部分,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 -6.6 特别约定(增加此项乙方须报频道总监批准): 6.7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6.8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广告订单等本合同项下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视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目录:详见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地 址: 地
11、 址:杭州市莫干山路 111 号法人代表: 税 号:123300007352483300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张杰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8268703691传 真: 发票专用章: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发票专用章银行户名: 银行户名: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账 号: 账 号:1202051309900003868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电支行- 5 -附件:趣味花田跑活动费用明细表序号 内容 总价(元) 备注1活动宣传带,12 次/天,30s/次,电台宣传推广 20 天。点位:7:0019:00 之间,每小时一次。 12万元2微信推送:“私家车第一广播” 、 “城市之声出去玩”两个公众号推送活动图文
12、链接,共推送 6 条。 3万元3快乐旅行家节目植入:播出时长:30 分钟/期 播出时间:周末 9:00-12:00,其中的 30 分钟。 1.6 万元4 浙江卫视主持人沈涛出场费 15万元5 “花田跑”活动 T 恤 300 件,30 元/件 0.9万元6 “花田跑”活动奖牌 300 块,50 元/块 1.5 万元7 舞台搭建、桁架、喷绘、地毯 1.5 万元8 音响租赁 1 万元9 氛围布置 0.5 万元10 奖品(水 300 瓶、食品 300 份、现场互动奖品) 1 万元11节目口播:活动前 5 天、活动当天,全天多档节目主持人进行花式口播,总计不少于 25 次,每次 30s。 10万元12
13、物料制作:易拉宝制作、背景板制作、指示牌制作 0.5 万元13 物料设计,包括:舞台、衣服、现场易拉宝、车贴 1 万元14 每辆车补贴现金+实物,小计 300 元/辆 1.5 万元15 十几名工作人员食宿、差旅、油费、过路费 2 万元16 杭州火车站候车厅灯箱广告牌 9 个月使用权 增值17 活动视频拍摄制作、照片 2 万元18组织参加活动人数不少于 150 人,自驾车不少于 50 辆;活动后期组织 10 家媒体宣传报道。电台活动期间现场连线。 2 万元总价值 56万元,优惠价 35万元。补充协定:1、在广告服务之外的活动执行中,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双方协定,乙方负责落实主持人沈涛准时参加 4 月 1 日下午2 点举行的趣味花田跑启动仪式,并担任领跑嘉宾,如果主持人沈涛未能参加启动仪式或迟到半小时以上,则视为违约,甲方扣除合同总金额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