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公安部消防局制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消防局2014年4月3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保证专家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进行专家评审的活动。第三条 专家评审应当严格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专家可以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选聘。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专家聘任采取个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颁发聘书,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第五条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