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第1.0.3条、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第1.0.4条、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总平面设计第2.0.1条、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第2.0.2条、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