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一、为加强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主要指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的维护管理(无自动消防设施的企业本条可取消):1、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企业应及时选择维修保养企业,与之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2、应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列入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3、负责运行和维护的部门每日应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同时做好记录。4、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记录。5、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对探测器进行清洗。三、小型灭火器材(主要指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锨等器材)的维护管理:1、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器材。对购置的器材应建立详细的器材台帐,并报归口部门备案。2、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消防规范要求对灭火器材进行合理布置,并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