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投资建设,规范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其行政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含路灯管线)、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理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第四条【管理原则和领导机制】管廊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