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深人规2008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第二章 职位分类和管理第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行政机关的职责任务和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在行政机关编制限额内核定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对于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的,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编制时应当明确编制的使用期限。第六条 聘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