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对当事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确认的其他项目,进行技术性鉴定的活动。第三条 【体制机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能力鉴定的疑难、技术问题。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权威医疗专家组成。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