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基本生态控制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生态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 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方案。 规划、土地、环保、发展改革、水务、农林渔业、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市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第六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包括下列范围: (一)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