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文 件北质监发201840 号关于印发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铁山港区分局,稽查执法支队,直属各事业单位: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 年 5 月 18 日- 2 -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 201430 号)及北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通知(北财行
2、201422 号)、 关于印 发北海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 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北财行2015 24 号)和 关于调整北海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北财行2016 16 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 我局常驻地为海城区,到市所属海城区及其乡镇,到银海区福成镇以外其他乡镇不视作出差;到市所属合浦县、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以及银海区福成镇视作出差。到银海区福成机场接机、送机不视作出差。第五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
3、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 3 -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交通 工具级 别火车 (含高铁、动车、
4、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处级及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4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出租车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本单位领导批准。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
5、)天数计算。工作人员到本市外出差住宿费依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到本市合浦县、铁山港区及涠洲岛旅游区出差需住宿的,住宿费按每人每天 330 元标准凭据报销。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关于调整北海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6 16 号) 执行(详见附件 1、2)。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鼓励网上预定宾馆,节约费用。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5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
6、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区外出差依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3)。到区内出差及到合浦县、铁山港区及涠洲岛旅游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半天则减半发放(工作时间在 4 小时以内含 4 小时的按半天计算,工作时间超过 4 小时按一天计算)。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按当地工作餐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交纳的费用不超过伙食补助费标准。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第十八条
7、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6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本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到本市合浦县、铁山港区及涠洲岛旅游区出差的,每人每天 50 元包干使用。第二十条 单位派车出差,主要是指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派车用于城市间交通和市内交通,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位派车出差仅用于城市间交通的,应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费。除同一预算单位系统外,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视作单位派车出差,应按规定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费,并由出差人员按规定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所在单位与提供交通工
8、具的单位属于同一预算单位(指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视作单位派车出差,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相应的,也无须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单位派车应有派车记录,以便财务人员审核。单位临时性租用车辆进行差旅活动的,租车经费纳入差旅费管理;租用车辆进行会议的,租车经费纳入会议费管理;长期租用车辆开展本单位公务活动的,租车经费纳入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管理。第六章 报销管理- 7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
9、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因特殊情况(因私绕道等个人原因除外),如乘坐火车出差等,当天不能到达出差目的地,且在交通工具上连续乘坐超过 12 个小时(含)的,可凭车票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第二十四条 无城市间交通凭据情况下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报销除单位派车出差外,因乘坐顺风车、使用私家车及其他方式出差等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凭出差审批单、住宿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发
10、票的,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8 -原则一:不允许出差人员主动要求接待单位派车或借用其他单位车辆开展公务活动,使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的,应按规定程序支付相关费用。原则二:不允许使用私家车出差,使用私家车出差的,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在出差结束后 15 日内(不能跨年)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十六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1、工作人员参加常驻地以外举办的食宿费由主办方承担的会议、培训,其往返会议、培训地点按差旅费办法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没有住宿发票的,可以依据会议、培训通知、出差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十七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往返实际发生住宿费的,在差旅费规定的住宿标准限额内报销。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因私绕道的,如省亲办事等,绕道和探望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绕道交- 9 -通费,以出差真线单程交通费为核定依据,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交通费的,按实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
12、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七章 监督问责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分管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10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附件:1.北海市本级党政机关国内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2.北海市本级党政机关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表3.北海市本级党政机关伙食补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