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V1.0)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八日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的运作行为,维护再担保体系成员单位以及再担保分保后的受保企业(以下简称受保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再担保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机构,自主经营,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市财政局对再担保中心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并实行再担保风险补偿制度。第三条 再担保体系宗旨是:通过为再担保体系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以下简称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服务,分散担保业务风险,增进担保机构信用,进而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第二章 经营原则与范围第四条 在保证再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符合再担保中心再担保条件的担保业务提供信用再担保,以安全性、合法性、有效性为基本准则,坚持政策性主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稳健经营、风险可控、产业倾斜的经营原则。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