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十年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第三条 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第四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二、三季度进行,以本会在网站上行文通知的时间为准。第二章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 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1、 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