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第四条 【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