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2010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设立、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规定所称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不得分证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