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教师工龄工资标准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下达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高等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一)职务名称1.教学人员。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务分列。2.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3.实验人员。按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分列。4.行政人员。高等学校按正副院(校)长、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正副教务长、正副总务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分列。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职务名称,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另列。(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1.职务工资。按教职员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