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13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设定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围绕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条 市属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负责组织、落实绩效评价工作。预算单位是指与市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类型可分为绩效自评价、绩效再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