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宋奇明与淳化县医院疗事故纠纷宋奇明与淳化县医院疗事故纠纷_(2009)咸民终字第00203号民 事 判 决 书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奇明,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淳化县医院。住所地:淳化县县城正街。法定代理人张静波,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爱武,系淳化县医院医务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马凡,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奇明因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淳化县人民法院(2008)淳民初字第00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奇明,被上诉人淳化县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徐爱武、马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3年11月3日原告宋奇明因左眼受伤在泾阳县云阳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左眼角膜裂伤,建议住院治疗,但患者要求门诊治疗。2003年12月1日原告在淳化县医院治疗,经检查为:1、左眼陈旧性角膜穿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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