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以及混凝土标准,参照GB/T 190002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项目经理是本搅拌站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项目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 混凝土原材料管理办法第三条 项目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不得采购无准用证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第四条 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项目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 08227)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项目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第五条 项目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