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692645 上传时间:2018-10-27 格式:DOC 页数:50 大小:4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4年广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2014年广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2014年广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2014年广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2014年广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 502014 年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引一、继续教育文件选录二、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问题解答三、个人业务“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申报” (年度验证)操作流程图四、个人业务“继续教育情况复验(周期验证)申请”操作流程图五、法人单位业务“个人参加 继续教育情况审批” (年度验证)和“继续教育情况复验(周期验证)审核”操作流程图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联系方式七、广州市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名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 50一、继续教育文件选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1993 年 7 月 15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09 年 11 月 26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10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

3、续教育) ,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第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

4、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 5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第二章 权利、义务与职责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

5、族、性别、地域、职业、职称、职务、单位性质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二)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四)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检查、监督;

6、(五)承担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 50(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 ,确定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内容和方式;(四)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六)从职

7、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第三章 形式与施教机构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专业科目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公需科目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专业科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

8、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组织实施。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个人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四)接受远程教育;(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 50第十五条 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

9、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有与继续教育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与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人员。第十七条 施教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突出专业能力培训,保证教学质量。第十八条 施教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聘请具有相应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教学人员。施教机构应当建立教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完善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体系。第十九条 施教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继续教育的范围与时间、收费项目与

10、标准、教学与管理人员、施教地点等情况。施教机构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第四章 公共服务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依法保障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扶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激励和促进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下列公共服务:(一)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继续教育政策,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二)制定或者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三)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设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组织建设继续教育师资库、教材库、项目

11、库,为社会提供服务;(四)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专项工程;(五)促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六)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七)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 50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为继续教育提供下列公共服务:(一)制定并发布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二)制定或者发布专业科目指南;(三)建设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开发继续教育资源,为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四)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新理论讲座等各类继续教育公益活动;(五)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第二十三条

12、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具备条件的向辖区内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助或者捐赠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真实、准确地载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人

13、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对继续教育证书及其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继续教育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规范施教机构的继续教育行为,建立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实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 50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完善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

14、十条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投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举报、投诉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15、学时的,用人单位可以追偿学习经费。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及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不按规定列支继续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二)违反本

16、条例第十八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发布虚假信息的。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其记载内容无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继续教育证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注销证书,对违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 50借用、租用和受让继续教育证书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属伪造、变造继续教育证书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行

17、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业组织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活动及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7 月 15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同时废止。广州市人力资

18、源和社会保障局 9 / 50广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4564 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我市从2002 年开始实施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继续教育周期验证是对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以考代评、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国家、

19、省评审的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一个周期内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完成情况的验证制度。结合广州市从 2012 年实施年度验证的政策,现就做好 2014 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工作通知如下:一、2014 年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的内容及学时要求(一)验证周期:继续教育验证周期为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工作的年限,超过 5 年的以最近 5 年计。凡在 6 月 30 日前申请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的,验证周期年度计算到上一年止。6 月 30 日之后申请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的,验证周期年度计算到本年度。申请验证时间之前本年度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学时可累计计算在验证周期内。 (二)学时要求:在

20、继续教育验证周期内按照总学时、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分别作如下要求:1. 总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验证周期内须完成的继续教育累计总学时要求,按每年 72 学时(每天一般按照 6 学时计算)的继续教育任务乘以年数来计算。2. 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要求:根据从 2012 年实施继续教育年度验证的政策,在继续教育验证周期内的 2012 年和 2013 年度每年须完成不少于 18 学时的公需科目和 42 学时的专业科目(即验证周期年度含有 2012 年和 2013 年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周期内至少完成 36 学时公需科目和 84 学时专业科目)。(三)公需科目课程要求:公需科目以我局发布的公

21、需科目目录中的课程为准。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公需科目面授学习,也可选择经我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 50认可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的网络教育平台学习公需科目。重复选学同一门公需科目仅按一门公需科目计算学时。(四)专业科目课程要求:专业科目原则上要求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继续教育基地参加与晋升职称序列有关的课程,参加其他规范性培训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也可作为专业科目。1. 当年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等,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专业科目 28 学时,非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专业科目 14 学时,以上成果本年度学时

22、累计计算不超过 28 学时。2. 若学历教育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晋升职称密切相关的,且在验证周期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当年最多计算 72 个专业科目学时;若与从事专业、晋升职称关联性不大,当年最多计算 72 个其他培训学时。3. 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参加与晋升职称序列有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机构出具的参训学时证明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可计算为专业科目学时。4. 参加与晋升职称序列有关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继续教育活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且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按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实际天数(每天一般按照 6 学时计算)计算专业科目学时。二、2014

23、 年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人员周期验证办理流程和要求 (一)我市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人员(包括以考代评、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国家、省评审的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均以“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址:http:/ 6 月 30 日前在“系统”中完成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申请。(三)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 7 月 30 日前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验证申请进行初验,并将初验结果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由聘用单位报人事代理机构给予办理继续教育周期验证;暂未明确人事代理关系的,可到“广州市继续教育协会”(继续教育直接申报点)办理继续教育初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