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文明井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省、市、区及油田公司清洁文明井场建设的有关精神,强化蟠龙采油厂(简称“采油厂”或“厂”)的清洁文明井场建设工作,规范清洁文明井场建设标准,建立健全清洁文明井场的管护机制,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油厂井场建设工作。 第三条 清洁文明井场建设应坚持总体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建设、区域推广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厂成立清洁文明井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厂长担任;成员由安全环保质监科、油建科、动力装备科、采油大队、注水队、井下作业大队、修井队、机修车间、供电车间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第五条 清洁文明井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质监科,安全环保质监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清洁文明井场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油建科清洁文明井场建设职责为:(一)负责清洁文明井场建设工作。(二)负责新井场绿化工作。第三章 清洁文明井场建设要求及标准第一节 清洁文明井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