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制定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说 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用途的房屋租赁。2.用于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的原件。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双方当事人应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4.本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5.本合同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部位(以下划线标出),可供当事人约定;还有部分条款有不同选项可供当事人选择(以【 】标出)。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内容、空白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增加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选择的内容,以在【 】中打方式选定;不作选择、不作约定或未实际发生的内容,应当在【 】中或空白部位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