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发展事业部渠道界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为规范集团招商工作的合作方式,保护客户、公司和渠道的利益。明确渠道招商工作的合作方式及流程,特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发展事业部所辖各产业园项目的渠道界定与管理。三、渠道定义范围个人渠道是指能够为我们招商引资提供企业资源的且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自然人。机构渠道是指专业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产业招商中介或代理公司及负责企业招商的机关单位。4、 渠道内部界定管理各项目机构渠道信息确认完成后,统一报备到项目招商第一负责人处,由项目招商第一负责人进行统筹管理。(一)招商人员所开发渠道信息总量占其所有有效信息的比重不超30,否则公司可延期支付佣金,待详细查询确定后再予支付。(二)项目通过渠道招商累积成交额占其全年招商总额比重不超过30%,否则公司可延期支付佣金,待详细查询确认后再予支付。(三)个人渠道需详细备案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登记时间及其他相关信息。政府渠道人员可不详细备案,尽量详细登记包括且不限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