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渤海渔港认定标准(试行)渔港包括渔业专用港口(以下简称港口)和综合性港口渔业港区(以下简称港区)两类,渤海渔港认定标准如下:一、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渔港内主要停靠渔业船舶,不存在渔港商用或渔商混用情况。二、具备相应功能及设施(一)具备为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功能。(二)具备与渔港功能相适应的码头、航道、锚地、港池等港航基础设施及后勤服务设施。三、范围明确有明确的水域及陆域范围。4、 管理主体明确有明确的经营主体及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附件2渤海渔港认定报备材料清单1.渔港属个人所有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属法人或其它组织所有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2.港口(区)海域(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可证明该港口(区)水域和陆域范围的相关文件,包括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认可的港章、港界、规划证明等。3.港口(区)现状图或平面示意图。图纸应反映港区全貌,标注明确的港界范围及控制点坐标,主要功能设施的位置、尺度标注清楚,精确到米,宜采用A3或A2图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