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细则(试行)(讨论稿)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以下称“工作者”)管理,切实提高工作积极性,根据浙江省聘用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温州市职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管理细则如下:第一章 定岗定责第一条 工作者必须在乡镇(街道)工会(以下称镇级工会)任职。因工作需要,可以到上级工会挂职,挂职期不得超过2年。下派到基层工会任职,可以不受2年期的限制。第二条 工作者专职专用,不从事与工会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也逐步专职化,在编制内使用。第三条 工作者配备,按照省总工会提出的每5000名会员配备1名的要求落实,超配部分的经费由县(市、区)总工会(以下称县级工会)、镇级工会自行承担。第四条 鼓励县、乡两级工会,通过统筹协调工作者跨区域服务、积极利用社会资源等方式,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第二章 工资福利第五条 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其他部分构成。其他部分最多含有以下项目:带薪年休假和健康体检、疗休养等福利。工会会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