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文 件 汇 编(四)中共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中共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纪律委员会 二 O 一六年九月汇 编 说 明为扎实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学院汇编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中央发布的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规章制度,以及湖南省纪委“十条禁令” 、 “十二个严禁”等共 16 个汇编资料,供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学习教育,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本汇编四为内部资料,请妥善保存,列入移交。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二 O 一六年九月 目 录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
2、追究办法(试行) (2010.3.7)12、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0.8.26)7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8.22)104、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2013.12.20)225、 关于严禁党政机 关 到 风 景 名 胜 区 开 会 的 通 知 (2014.9.28) 296、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2015.7.29)317、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5.8.3)368、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2015.10.18)45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10.18)4610、 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 (
3、2016.7.17)7411、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7.31)7812、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 (2016.8.29)8413、 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2016.9.2)8714、 湖南省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12.12.31)8915、 湖南省纪委“十二个严禁”坚决防“四风” (2014.12.27)9416、 湖南省纪委:严禁“两节”违规公款吃喝等“十类行为” ( 2015.9.8)95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
4、,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5、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2(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
6、为的。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
7、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3(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五
8、)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