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计算机管理软件及其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一、 为提升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管理水平,加强信息技术在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应用,根据温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设置和变更审批的补充规定(温食药监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 本办法中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计算机管理软件及其系统”是指涵盖药品零售企业或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药品购销存过程的计算机管理软件(以下简称计算机管理软件),以及运行该软件所依赖的计算机硬件等完整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系统)。三、 温州市重点区域新开办的以及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应按照本办法配置和使用计算机管理软件。 温州市其他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配置和使用时间另文发布。四、 计算机管理软件需先经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本标准先行评估确认,确认合格的,予以备案。五、 计算机管理软件评估确认的流程1、 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分类 计算机管理软件评估确认的申请人可以是软件的开发商,也可以是使用软件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分为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