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运管处(稽查支队)稽查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激励机制,调动各稽查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执行力和创新力,提高组织绩效,提升执法效率、依法行政水平和运输市场管理整体效能,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 全市道路运政稽查绩效考核采取三级考核机制,即市处(稽查支队)考核大队、大队考核中队(或人员)、中队考核人员。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稽查大队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法违章的稽查管理活动实施的工作考核。各县(市)稽查大队和处直属各稽查大队都应当按本办法要求纳入考核范围,自觉履行考核职责,接受考核。各大队依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大队内部考核细则。第三条 市处成立绩效考核小组,处长为组长,副处长、处纪委书记、稽查科长为副组长;各县(市)运管所长、市处各稽查大队长、处办公室主任、法制科和有关业务科室科长、稽查科分管副科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稽查科长兼办公室主任,稽查科分管副科长、法制监察科副科长、各稽查大队(所)分管领导为副主任。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