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2年12月11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