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