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帮助各地贯彻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9号部令),做好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请各地在执行中认真做好总结,并将相关情况及问题及时反馈我部。交通运输部2013年4月23日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