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说明: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对游客意见的评分,以游客对该旅游景区的综合满意度为依据。 2、游客综合满意度的考察,主要参考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的得分情况。 3、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由现场评定检查员在景区员工陪同下,直接向游客发放、回收并统计。 4、在质量等级评定过程中,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发放规模,应区分旅游景区的规模、范围和申报等级,一般为3050份,采取即时发放、即时回收、最后汇总统计的方法。回收率不应低于80。 5、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的分发,应采取随机发放方式。原则上,发放对象不能少于三个旅游团体,并注意游客的性别、年龄、职业、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均衡。 5、游客综合满意度的计分方法:(1)游客综合满意度总分为100分。 (2)计分标准: 总体印象满分为20分。其中很满意为20分,满意为15分,一般为10分,不满意为0分。 其他16项每项满分为5分,总计80分。各项中,很满意为5分,满意为3分,一般为2分,不满意为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