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师发200939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 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全校的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由21至2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主席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从全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四条 学位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至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每届任期三年。分委员会协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