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鄂人社发200913号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