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 2014-03-21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 王国生2013年1月10日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