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1.0.1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 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