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