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166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南省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起重机械作业的人员。建筑工地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建筑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湖南省